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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江海大〔2020〕52号)

时间:2022年06月08日 09:18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民族预科生和其他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其期限为:

(一)警告,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不少于8个月;

(三)记过,期限不少于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不少于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理学生违纪时,下列各项内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

(二)违纪学生签名的陈述材料;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述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裁决书、复议决定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在违纪后,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展或及时改正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在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五)在违纪后,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组织调查中,采用故意隐瞒、相互串供或制造困难等方式影响和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一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或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或酒后肇事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或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无悔改表现或不采取善后措施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和延长处分期限的情形。

第九条 因学生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言论和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漏学校有关机密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策划、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罢课、罢餐活动,经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政府和学校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安全稳定、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活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哗、使用音响设备等不听劝阻的,或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或在教室开展非教学活动,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遵守课堂、实习纪律,或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请他人或为他人代上课、代考勤、代做实验或作业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参与者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涉及次数较多或有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在校内驾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因欠费违反《江苏海洋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按照相关条款处理;

7.当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学生成立社团未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履行申报、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学生社团未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活动;未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的;给予社团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组织、主办有违公序良俗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沙龙、俱乐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或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谣言、有害言论或故意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无效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行政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使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除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持械斗殴、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考试严重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毕业论文、试验结果、统计资料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的成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教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研究结果署名发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时数(旷课一天,实际学时超过5学时的按实计算,不足5学时的按5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折合旷课1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者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巨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盗窃、伪造、贩卖、冒用各类证件、印章、签名、文件、档案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盗用单位、个人的账号或各类银行卡、网络金融支付等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有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将门卡(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或影响环境卫生,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有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虽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但违反社会公德、有关社区规定或法律法规者,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饲养宠物、违章用电、使用违规电器、更改宿舍管线、损坏公物、乱扔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或存放、使用危险有毒物品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租赁、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夜间熄灯后玩游戏、播放音视频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污损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等,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或组织、参与色情、恶俗等网络直播、演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犯者或情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携带、私藏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械及违禁药品等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携带、私藏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械及违禁药品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泄露组织和个人的信息、名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用于谋利或造成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窃取、偷拍、偷窥、传播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或用于谋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恶意炒作、骚扰、恐吓、威胁、侮辱、猥亵、诽谤、诬告、陷害等手段,造成他人或组织的精神、声誉、人身、财产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者,除追回已发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非法处置公私财物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账号、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账号、IP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贩卖废旧书籍、售卖商品、服务或组织包车、旅游等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非法借贷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给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社会营利性机构做代理或在校内外从事违规、违法代理活动,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学生经济利益受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采用私下处理或在调查处理违纪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进行串联等,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保卫处负责或协调相关学院和部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提供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提供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会同相关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授权的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会议研究决定。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将有关材料报相关学生工作部门,由学校发文处理。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中,如果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预先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预先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决定机构提出申辩或陈述相关理由,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辩机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属于严重的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当地派出所,由保卫处或派出所协助调查处理。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学生工作部门,由学生所在学院与相关学生工作部门协调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处分决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应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的违纪事件,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将由学校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由主管部门送达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申 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的办理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六章 违纪处分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条 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加强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学生所在学院要从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关心、帮扶受处分学生,建立对受处分学生定期谈话、考察制度,辅导员定期与受处分学生谈话一次,学院一个学期对受处分学生考察一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思想要求进步,遵守校规校纪,有明显进步表现,在处分期满后,无其他事由,经由本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批准,予以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主动提出解除察看申请,自动延长察看期6个月,延长期满再不提出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行为达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可延长察看期,但留校察看期最长为24个月,达到记过及其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不得参评各级先进个人和奖学金等;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其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处分解除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迁移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按期离校。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学生处分文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述给予处分中有“及以上”或“及以下”的上下变动幅度原则上在一到二级之内。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江苏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江海大〔2019〕 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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