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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09:03    来源:    作者:    阅读: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强化考核工作全过程监控,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课程考核的指导、协调、管理和应急情况研判与处理。

第三条  各开课单位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核组织和实施。落实学校关于课程考核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布置有关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命题、试卷印制、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须组织考核。

第五条  课程考核由平时表现、阶段性考核和期末考核构成。

第六条  提倡多种模式的课程考核,科学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加强阶段性考核力度,逐步实现考核过程全程化,考核形式多样化。主干课程至少组织2次阶段性考核;其它必修课、2.5学分及以上的选修课至少组织1次阶段性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学科特点、课程目标要求和教学发展趋势确定。平时表现考核方式主要有出勤情况、课堂表现、线上课程资源的在线学习记录等。阶段性考核和期末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网络化考试、口试、操作、测验、个人作业、团队作业、课堂问答、课堂讨论、课堂汇报与答辩、方案设计、调研报告、阅读报告、论文、作品、在线测试等形式。

(一)理论课程考核方式

阶段性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决定。必修课期末考核方式原则上采用闭卷形式;其他理论课程的期末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决定。考核方式报开课单位备案,并在开课时告知学生。

(二)军训、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按照相关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期末考核如采用笔试形式,每门课程考试时长一般为1.5-2小时,开课单位可根据课程考核需要合理确定考试时长。

第三章 考核命题基本规范

第九条  命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各开课单位应加强命题审核。

第十条  命题应注意覆盖面和侧重点,符合课程教学目标要求。既要注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要注重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要注意难易搭配,题量适中,试题规范。

第十一条  考核命题工作由系(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对于2个及以上专业或班级同时开设且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第十二条  理论课程以试卷形式(含网络化形式)进行的期末考核,须提交3套试卷供随机抽取。鼓励建设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逐步推行“教考分离”。课程试题库要求200道以上试题,试卷库要求10套以上试卷。

第十三条  试题要题意明确、措辞准确,无语病和错别字。试题格式须按学校要求的统一模板进行编排。以试卷形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应同时提供相应试卷的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每套试卷之间不得重复原题,且在题量、难易程度和深度广度等方面保持相对一致。

第十四条  以试卷形式进行的期末考核命题工作原则上在考试前2周完成,留足试卷印制时间,以免影响考试。对于采取论文、作品设计与制作、实践技能操作等非试卷命题的课程,须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开课单位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期末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我校在籍学生已办理选课手续,并按规定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的,方有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席理论课程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参加阶段性考核次数少于三分之二,不得参加正常期末考核。任课教师应在课程期末考核前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对决定取消考试资格的,于考试前1周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缓考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原则上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班主任及所在学院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后生效。学生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的,须在考后1周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未申请缓考或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按缺考处理,无补考资格。

(二)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期末考核成绩注明 “缓考”,随下学期初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1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计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时间

(一)阶段性考核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商定后安排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随堂进行。对需集中组织考核的公共基础课程及需协调网络化考试机房使用的课程,由教务处统筹确定考核时间。

(二)期末考核原则上在课程结束后2周内进行。公共基础课程及需协调网络化考试机房使用的课程,由教务处统筹确定考试时间;素质拓展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非试卷形式课程的考核时间由开课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九条  考场编排与设置

(一)集中组织的期末考试考场编排由开课单位负责,报教务处备案。开课单位于考试前1周在“江苏海洋大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完成考场编排工作。

(二)考场编排应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座位数应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要求。

(三)课程开课单位应在考前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报送信息化中心,考试期间信息化中心须确保考场全程监控。

(四)相关部门在考前须做好考场的清洁工作。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选派

(一)集中组织的期末考试,须统一安排监考教师。考生不超过80人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3人监考,确定其中1人为主监考。

(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本单位监考教师的选派,并向监考教师发出书面监考通知,下达监考任务。

(三)课程期末考试时,任课教师须到场,负责处理试卷内容的专业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试卷抽取

以试卷形式进行期末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随机抽取试卷并做好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密

试卷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环节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使用计算机命题的教师应确保计算机的网络安全。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考试时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以及不在考场名单的学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二)开考前,考生要对课桌进行清理,桌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桌面要干净,如有问题,须提前向监考教师说明。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已带入的必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学生不得私自互相借用物品。

(三)如有试卷印刷不清晰或分发错误的情况,考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反映,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由任课教师负责解释。考生答题除作图题外一律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四)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答完试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五)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试纪律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监考职责

  1. 监考教师须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前做好考场清理和相关准备工作;开考前对照考场名单认真核查学生学生证和身份证,不在考场名单或证件不符的学生禁止入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指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集中放置于指定位置,强调手机关机后上交,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按照随机分布和最大限度分散的原则现场安排考场座次并将座次表写于黑板上;根据考场学生名单清点本考场人数,组织学生签到,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缺考学生应在名单上明确注明。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按提供的学生名单顺序把试卷整理好。

    以网络化形式进行期末考试的课程,开课单位在考前将考生名单和考场情况记录表送到考试机房,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试机房,并按照非机房考场监考的同样要求组织考试。

    (二)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凡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的,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凡发现考生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场认定并宣布该生违反考试纪律,终止其考试,保存好证据,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如实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1)和《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书》(附件2),对考试违纪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相关证据材料上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学生考试违纪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监考教师应衣着整齐,佩戴监考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抽烟、接打手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坐立监考;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答案;2人以上监考应当前后分立。凡监考不严、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违纪行为不报等,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考

    (一)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校级巡考组由校领导、学院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级考试巡考由各学院组织。

    (二)校、院两级巡考人员要及时参加巡考。教务处负责联络校级巡考人员,巡考重点检查考试组织、教师监考、学生考风考纪和考场环境等情况,将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填写《江苏海洋大学考场巡考情况登记表》(附件3),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院级考试巡考组检查本学院考试组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教务处报备,填写《江苏海洋大学考场巡考情况登记表》,由学院留存。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命题时制定的答案及评分标准阅卷。

    第二十七条  笔试试卷的评阅,阅卷教师应用红色字迹签字笔阅卷。试卷分数如有改动,阅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处签字或盖章。由多人评阅的试卷应按试题分工阅卷,并在试卷封面指定位置签字。

    第二十八条  网络化考试试卷的评阅完成后,机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导出每个学生的答卷电子版,交开课单位存档。

第二十九条  课程总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由平时表现、阶段性考核两部分成绩构成。阶段性考核成绩应在期末考核之前评定完毕。践行成果导向理念,基于课程考核内容、分值与课程教学目标的对应关系,合理设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40%

第三十条 理论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军训等实践环节一般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转换成五级制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下学期初的课程补考成绩根据补考卷面成绩和当学期课程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卷面成绩所占比例与当学期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相同。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登录密码须保密,以确保成绩管理系统的安全使用。任课教师应在课程期末考核后5天内完成成绩录入,并打印、提交课程成绩单。成绩单经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后,提交系(教研室)负责人审核,一式3份存档,1份由开课单位单独保存,1份随课程试卷保存,1份交教务处保存。课程小结与考试分析表按教学班提交2份,1份由开课单位单独保存,1份随课程试卷保存。

第三十三条  成绩发布后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本人在考核成绩公布后1周内或下一学期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跨学院的课程,学生须持学生证和书面查卷申请表到相应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单位组织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阅试卷,任课教师不直接受理学生查阅试卷要求。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阅卷及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对考试结果及试卷进行总结分析,并交开课单位审核。

第八章 期末考核材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存档材料包括:

(一)试卷、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试卷命题质量审核表;

(三)课程平时成绩登记簿;

(四)课程成绩单;

(五)课程小结及考试分析表;

(六)教学进程表;

(七)学生答卷。按成绩单上的顺序进行整理、装订。

第三十六条 以大作业、作品设计制作等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存档材料包括:

(一)试题、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非试卷命题质量审核表;

(三)课程平时成绩登记簿;

(四)课程成绩单;

(五)课程小结及考试分析表;

(六)教学进程表;

(七)学生大作业或作品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数据、作品模型等。

第三十七条  对于操作类、口试类、网络化考试等无答卷纸质材料的期末考核课程,应将试题、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答卷电子版、考试过程记录、评语等材料归档。学生答卷电子版保存期限与纸质试卷要求一致。

第三十八条 课程期末考核试卷及成绩评定有关材料由各开课单位归档,并按《教学资料保存及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对考试试卷及相关存档材料进行抽查,形成试卷抽查情况报告并报教学质量管理处。

第四十条  各开课单位应针对学校在试卷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学质量管理处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章 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期末考核出现泄题、舞弊、试卷存在严重问题(含丢失或损毁)、听力播放出现问题、网络化考试出现大面积停电等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相关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应急处理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命题或阅卷存在问题时,开课单位必须如实向教务处上报,并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试卷命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考试命题、考场管理、试卷评阅等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教师、工作人员,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江海大〔201925号)、《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课程考核改革实施办法(修订)》(江海大教〔20219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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